因对村委会不满,故意毁坏村委会财产行为地定性 —海外上市
因对村委会不满,居心破坏村委会产业行为地定性
2013-05-21
蓄意抨击 破坏产业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审查院诉邹全保居心破坏财物案(讯断时间:1 999年11月3日,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有义务协助执行。行为人出于对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执行事情地本村村委会不满,蓄意抨击,居心破坏村委会产业,情节严峻,其行为组成居心破坏财物罪。
定州市人民法院以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划定,调整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地执法文书,当事人必须推行。1方拒绝推行地,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地,其事情单元或者衡宇、土地所在地地下层组织应当派人到场。宁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决议在定州市周村乡疙瘩头村对被告人邹全保地产业强制执行,该村村委会有义务协助执行。邹全保出于对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执行事情地本村村委会不满,蓄意抨击,居心破坏村委会地产业,情节严峻,其行为已冒犯《刑法》第275条地划定,组成居心破坏财物罪。为维护执法尊严,确保人民法院地生效讯断、裁定和调整书获得执行,掩护协助人民法院完成执行事情地单元和公民地人身及产业权益不受侵占,对邹全保地犯罪行为,必须依法惩处。
― 《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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