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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国际许可证合同分类及尾部条款—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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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聊国际许可证合同分类及尾部条款—公司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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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条款。国际许可合统1般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假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在合同中应载有仲裁条款,将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做出明确划定。并就法律合用题目亦在仲裁条款中做出划定。  2.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全部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载有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应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采取的重要措施,做出明确划定。  3.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条款。合同的生效日期应做出明确划定。合同的期限也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但多数国家的法律没有期限限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经合同双方的申请,可以延长合同的期限。  有关合同终止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即在合同中应对合同终止的原因,前提做出明确划定。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分类  (1)按照详细合同客体划分,国际许可证合同分为:专利许可证合同;商标许可证合同;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1,专利许可证合同(PatentLicenseContract)  例如,外国假如在华没有取得专利权或未与我国当事人达成协议,答应中国当事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则这种专利产品不能出口,这种技术也不能出口,下面有1个实际案例:  水胶火药这1专利是美国的。我国技术职员在查阅资料时获得了这1专利的公然材料。于是闭门研究,破译了其技术秘密,出产出了合格的水胶火药。1位港商购买了该产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国专利在香港也受保护,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该产品。在天津装舟后,被专利所有人通知不许销售。美国的专利权人在其哀求中的要价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价,以便港商在港支付专利权人的专利用度。这样我方的原来就比国际市场时价低很多的销售价格现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损失。故我方研制厂家应向美方专利权人订许可证协议,方可研制出产。否则,就是违法的。  2,商标许可证合同(TradeMarkLicense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标和商标项下的技术作为合同的标的。在国际许可证商业中,商标许可证协议包含1定的技术商业内容,假冒商标,1般都不能达到原商标的质量尺度。在国际市场上,要开创1个品牌商标并非易事。单纯的商标许可证协议去去很少,而通常是在引入专有技术的同时,结合引入商标的使用权。我国对外商业业务中,单纯的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况也很少,去去是在此商标下写上"中国制造"字样,以便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外国商标时,中国厂商也会有立足之地。  3,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实践中,专有技术在良多情况下被采用。故在引入专利技术的同时,1起引入专有技术。技术专利人去去保存了枢纽性的技术。凭专利公然的仿单,并不能使采用该技术的人顺利使用。所以只有引入专有技术,才能真正把出产需要的各项进步前辈技术,经验和知识引入来,达到预期目的。  (2)根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技术使用权所享有的专有程度和范围,可将许可证分为:独有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换许可证。  1,独有许可合同(ExclusiveLicenseContract)  独有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对方在商定的某1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据有和使用权。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第3者仍是许可方都不得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绝管产业产权的属于许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让方以合同项下技术产品垄断市场,故售价较高2,排他许可合同(SoleLicenseContract)  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合同商定的某地区和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有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不再答应任何第3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因为被许可方通过该合同所获得的该技术的使用权利比独有许可证要小,因此其技术使用报酬比独有许可低。  3,普通许可合同(SimpleLicenseContract)  其主要特点是,第3方可以取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双方在商定地区内,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外,许可方还有权将该合同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再买给第3者。该 许可证的价格1般要比前两种低。  4,可转让的许可合同(Sub-LicenseContract)  不同于前3种,购证人可以将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第3人。其再转让的条件是经原售证人的同意。被转让的第3人亦称分售许可人。  5,交换许可合同(CrossLicense) 双方可以按价值相等的技术,交叉取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在使用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以上5种许可证的许可权限,明确商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