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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适用原则厦门公司股权纠纷律师

2023/6/8 18:00:06

数罪并罚是人民法院对1人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并根据法定的原则与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只有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犯罪人犯有数罪的,才能适用数罪并罚。 我国对数罪进行并罚时采取的是混合原则,即对不同的刑种采取的并罚原则并不1样。 对于死刑和无期徒刑的刑罚,采取的是“吸收原则”,数罪中有1个或者几个是死刑或无期徒刑的,只执行1个死刑或无期徒刑。 对于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的原则,有期徒刑的刑期可以超过15年而达到20年,拘役的刑期可以超过6个月而达到1年,管制的期限可以超过两年而达到3年。 数罪中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然需要执行,即对附加刑采取并科的原则。 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为3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1人犯数罪的,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再按照法定原则进行并罚,对于同种的数罪,1般以1罪论处,除非违反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按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对新发现的罪进行定罪量刑,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已经执行的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实行“先并后减”的原则。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即“先减后并”。 在对数罪进行并罚时,应当注意的1点是,如果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犯罪没有追诉的,如果没有超过追诉时效,应当依法定罪量刑,但这已不是数罪并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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