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防范

婚前1方隐瞒重大疾病,另1方可请求撤销婚姻风险防范浅析

2023/10/24 0:26:56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为你普及离婚知识:http://www.fabang.com/beijing/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20年登记结婚,登记仅1月有余,李先生向王女士坦白,称其在婚前便患有梅毒。王女士得知此事后,陪同李先生进行治疗,但1直未能治愈,医生表示该疾病对生育后代存在1定影响。王女士考虑再3,认为该疾病属于不适宜结婚的重大疾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2人婚姻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我国民法典规定,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李先生认可早于办理结婚登记前就患有梅毒,但未向王女士履行婚前告知义务,且梅毒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属于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对于王女士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完整具有重大影响。基于此,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判决撤销王女士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 解读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千零5十3条: 1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1方;不如实告知的,另1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 本条在适用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01 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问题 上述法条的第2款规定的“1年”之期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关于除斥期间的起算:“知道”,是指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应当知道”,是指虽然没有直接和充分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知道,但是根据生活经验、相关事实和证据,按照1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当事人知道对方患病。如果不能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就只能通过协议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的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02 “隐瞒重大疾病”构成要件 在主观方面,当事人在结婚时因对方对疾病的隐瞒而陷入错误认知,如知晓疾病真实情况则必定不会选择结婚,即从隐瞒到错误认识再到结婚是1连串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隐瞒就没有结婚,隐瞒的疾病事项对婚姻缔结有着决定性影响。在客观方面,关于“重大疾病”如何认定,“重大疾病”1般是指“严重危害其或其后代健康的疾病”,即非通常意义上的小病症。 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了“花柳病”“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风”等疾病为禁婚条件;1980年婚姻法规定“麻风病”为禁婚条件;2001年婚姻法规定的禁婚条件没有具体列举疾病名称。考虑到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医疗水平在逐渐提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认定的重大疾病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民法典没有具体列明哪些疾病属于第1千零5十3条规定的“重大疾病”,但是就此也并非完全无据可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了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3类疾病的检查。除此之外,关于其他重大疾病具体是什么病,或者某种疾病是不是重大疾病,则需要司法机关和有关的部门、单位在司法实践中进行具体认定。 来源:朝阳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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