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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国际许可证合同的主体条款—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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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国际许可证合同的主体条款—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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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同项目条款。合同项目条款包括合同的对象,权利范围,区域及其性质等。合同对象即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假如该标的是某项专利技术,则应写明该项专利技术取得的依据,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假如是某项专有技术许可,则应写明该项专有技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假如是某1商标许可,则应附有商标的缩样。  权利范围是国际许可合同技术使用权的范围。1项技术可能有多种使用范围,包括技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3方面内容以及使用这些权限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使用权是指转让方授予受让方为某1特定目的利用其所转让技术的权利,它是1项最基本的授权。制造权是指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利用其技术制造某种技术产品的权利,它是受让方所要求的最主要的1项权利。销售权是指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在特定范围内销售其所出产的技术产品的权利。  地域范围是指转让方答应受让方利用其技术的特定区域范围。使用权的地域范围1般较窄,通常只限于合同工厂。使用权要解决的1个重要题目是技术使用的范围。1种技术有时可以有几种不同用途或可以出产1系列产品。假如限制其技术使用的范围,就会限制受让方充分利用该技术的使用价值,所以1些发铺中国家将这种对出产品种入行限制的条款视为限制性贸易行为,不答应订进合同条款。制造权的地域范围通常也仅限于合同工厂。1般答应在受让方所在国引入技术的工厂制造合同产品。销售权的地域范围较宽,涉及产品的内销和外销。1般受让方有权在其所在国地域范围内入行销售。销售权地域范围枢纽的题目是合同产品的出口权和出口地区题目。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划定利用该项技术制造和出产何种技术产品条款。  时间范围是指转让方答应受让方在多长时间内利用其技术或权利。1般专利和商标授权的时间范围与合同的有效期1致,但不能超过其权利的有效期。  授权的性质,即转让的性质,是指转让方授予受让方的权利是独有的仍是排他的,是可转让的仍是不可转让的。国际许可合同对此应做出明确划定。  2.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价格与支付条款是国际许可合同的重要内容。该条款主要包括计价方法,合同金额,使用货泉币种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国际许可合同的计价方法通常有3种:统包价格,提成价格,进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统包价格是1种固定的计价方式,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技术转让的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1笔总的金额,然后由受让方1次付清或分期付清。这种总算支付方式主要合用于质量确有保证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该支付方式对受让方是不利的,由于他要向 借货大笔款项,支付大笔利息。但是,假如技术确实进步前辈,价格公道,能早日投进出产,利润也是相称丰厚的。  提成价格是指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出产数目,销售价或利润提取1定百分比的用度,作为技术转让的酬金,定期连续支付给转让方。这是1种滑动的计价方式,是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较多的1种方式。  按产量提成,是指按照合同项下技术制造出来的产品,以每1单位产量的本钱价计算提成额,而不管该产品的本钱和销售情况。这种计算方法对受让方显然是不利的。  按产品销售价提成,通常有两种计算尺度:1是按毛销售价计算提成费;2是按净销售价计算提成费。前者是按发票计算,后者是按毛销售价减往与该项技术无关的因素所增加的价值计算提成费。  按销售利润计算提成费,是按受让方从合同项下技术产品的销售中所获利润的1定百分比来计算提成费。假如受让方从技术产品中未获得高额利润,那么转让方就得不到提成费。这种计算方法对转让方来说,是没有保证的。  进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是指受让方在订约后或收到第1批技术资料后1定时间内向转让方支付1笔商定的金额,然后再按划定支付提成费。先行支付的用度称为进门费或初付费。进门费通常只是技术使用费的很小1部门,主要用来补偿转让方为技术转让支出的直接用度。  关于上述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3种:①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该方式是将合同价格分为预支,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和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付款3次入行;②按项目入度付款。它是将合同的履行分为若干阶段,根据各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付款;③分期付款。该付款方式又称里程碑付款,它将合同总价分为若干等份,从合同生效开始,每隔1段时间按期支付1次,每次支付比例相同。  3.技术改入与技术服务条款。因为国际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而科学技术又是不断向前发铺的,在国际许可合同有效期间,不论转让方仍是受让方对技术都有可能改入或发铺。对于新的改入和发铺的技术必需在合同中予以划定。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对技术的改入和发铺主要明确以下两方面内容:1方面是改入和发铺技术的所有权回属;另1方面应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流改入或发铺技术的前提。根据国际惯例,关于改入或发铺技术所有权回属,1般按照"谁改入,回属谁”原则,即改入或发铺技术回属于改入或发铺技术的1方。在交流和使用改入或发铺技术的前提上,1般应遵循"对等互惠”原则,相互交换或有偿交付使用。  另外,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还可以划定各种技术服务的内容,如技术培训,设计和工程服务,销售和贸易服务,治理服务,研究与发铺服务等。这些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应视需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具体的划定。  4.保证与担保条款。保证与担保有两方面的内容:1是对技术的保证与担保;2是对权利的保证与担保。对技术的保证与担保,包括对技术资料的保证与担保和对技术效益的保证与担保。转让方应按合同划定及时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应受让方,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完整的,可靠的和准确的,并且是转让方正在使用的最新资料;担保其所提供的技术经由准确使用能达到合同划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为了适应受让方的出产前提,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受让方对技术资料入行必要的修订和改入,并保证制造的技术产品具有与转让方提供的样品相同的质量。  对权利的保证与担保也包括两方面内容:1是转让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而不是过时的;他所提供的专有技术是没有公然的,是1般公家所不易把握的。2是转让方应担保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受任何第3人的指控;假如第3人指控使用该技术为侵权行为,转让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5.违约救济条款。违约救济条款1般包括转让方的违约救济与受让方的违约救济两方面。关于受让方救济方法。对于转让方拒不提供合同所划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的根本违约行为,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的技术转让费,并按合同划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假如转让方未能按照合同划定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支付1定比例的迟交罚款。假如转让方违背技术保证义务,提供的技术未能达到合同划定的技术尺度,则根据所转让技术或合同产品的详细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办法。假如转让方违背权利担保责任,使受让方遭到第3方的侵权指控或受到第3方侵权行为的干扰,转让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假如侵权指控成立,转让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转让方救济方法。受让方不付款,转让方有权休止履行其义务或终止许可合同。受让方迟延付款,转让方可主张1定比例的迟付罚金,并可要求推迟转让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受让方违背授权条款,扩大技术的使用范围,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休止侵害行为,并支付1定金额的赔偿金,直到解除合同。违背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转让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立刻休止违约行为,并依合同赔偿转让方的实际损失。